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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满三年给予奖金,中途被辞退要折算吗?|案例研究|环球最资讯

2023-05-30 09:41:48 来源:劳动案例库

【裁判要点】


(相关资料图)

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“工作满叁年时甲方给付乙方奖金叁万”,劳动者未能继续工作的原因系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所致,故劳动者按期间折算奖金的要求并无不当。

【基本案情】

2017年10月9日,北京某律所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,期限为三年。合同第十九条第2款载明“乙方工作的第一年每个月工资执行税后壹万八千元人民币,工作满一年时甲方给付乙方奖金壹万元,工作第二年的每个月工资执行税后贰万元人民币,工作满二年时甲方给付乙方奖金贰万元;工作第三年的每个月工资标准税后贰万伍仟元人民币,工作满三年时甲方给付乙方奖金叁万。第5款违约条款处载明“……甲方违反上述1至5项特别约定的任何一点内容,乙方均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,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:一般违约,甲方需支付相当于乙方三个月的工资的违约金;根本性的违约,甲方需支付相当于乙方在甲方全部工作月份所获工资全额的违约金。

2020年5月12日,北京某律所告知王某其因疫情下个月就干不下去了,让其另找工作,王某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,解除原因为王某要求转所。王某主张北京某律所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,同时王某主张北京某律所应向其支付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年度奖金,按照每整年三万元的标准折算。北京某律所不予认可,表示第三年发放奖金的条件未成就,工作满三年才有第三年的年终奖,但王某没有工作满三年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,并诉至仲裁委。

【裁判结果】

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[2021]第9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,决定不予受理;
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(2021)京0108民初33730号民事判决向支付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奖金20630.14元;
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23)京01民终70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支付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奖金20630.14元的认定。

【案例提示】

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到奖金制度,原则属于高于法定的部分,可由单位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约定,但如果支付条件以员工在岗期限为主要内容,且员工非个人原因离职,而导致无法达到奖金要求的服务时长,则有权主张按比例折算。

提示劳动者涉及到奖金部分原则属于高定高于法定部分,员工在提出该诉请之前,应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奖金约定或制度,以及自己符合发放条件等,否则,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不被支持。

声明:文章内容仅供参考,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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